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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4]82号
  • 【发布日期】1984-10-17
  • 【生效日期】1984-10-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体 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 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 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体
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
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
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1984)82号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七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一、《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总的精神是要给集体所有制企业落实政策、放权,今后,要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以促进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交各局(总公司)的集体企业,都可参照此项《规定》办理,非工业系统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也可参照办理。

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只是初步放权,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城区工业的发展,能放宽政策的尽可能放宽,当然,该加强管理的,也要注意加强统一管理。
关于区街工业公司的名称问题。市公司定名为《广州市城区工业总公司》,可报市编委审定。区公司可定名为《广州市××区工业公司》,街公司的名称由区确定。
关于城区工业企业职工的口粮问题,市粮食局已原则同意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口粮定量标准,正在上报省粮食局审批中,如省批准即可实行。
各单位要试行中有新情况和问题,可向市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广州市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深入开展工交集体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扩大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的权力机关,有权决定企业经济活动各项重大问题,企业厂长(管理委员会主任或理事会主任)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企业厂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厂长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职代会认为厂长不称职或有不宜继续担任企业行政领导职务的,经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讨论,并经到会的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则可罢免,报任免单位批准。如厂长认为自己不宜继续担任企业行政领导职务,也可以向职代会提出辞职。

二、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由厂长负责。副厂长由厂长提名,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厂长任命,报上一经备案。厂内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任免。厂长有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企业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升奖励和开除处分)的实施细则,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执行。厂长有权每年按年末固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三的幅度掌握,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增加的工资打入生产成本。
厂长、经理对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负全责,生产计划完成得好,经营管理得好,经济效益显著,当年无重大伤亡和火灾等事故发生的单位,由公司给予企业的领导,局给予公司的领导年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的金额相当于本行业或本系统人均一至三个月的标准工资额;经营较差,生产和利润下降较大的单位,相应扣减本单位主要领导当年所得的奖金的部分(具体办法另外制订)。

三、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除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外,还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经济待遇,不担任干部职务时仍当工人,不保留干部待遇。

四、企业在计划经济为主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特别是小型集体企业应更多地通过市场调节把生产搞活,千方百计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鉴于日用工业品属市场调节的产品比较多,企业在执行计划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计划。企业在完成上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安排增产计划,或组织计划外的市场急需的产品生产。但整个企业的关、停、并、转,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批。

五、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属于国家戴帽下达的专项材料,企业有权直接向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和结算。属于国家切块供应,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分配的物资,企业有权按照生产需要择优选购。对于国家分配不足的缺口物资,企业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采购、协作。

六、企业有权以其法人地位参加与国外厂商洽谈合资经营、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引进人才,加快老企业的改造。集体企业除涉及面较广,需要市进行统筹安排及少数较大的重点项目外,一般企业可以与系统内外、省内外的企业、单位进行协作和联合;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有权确定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

七、企业有权自销下列产品:按规定留给企业自销的计划产品,企业完成上级计划外超产的产品,商业、外贸部门不收购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和库存积压的产品。企业有权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召开的订货会、补货会、展销会、交流会或直接邀请商业部门看样订货、签订产销合同。

八、凡属国家定价产品,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允许浮动的可在幅度内浮动。属于价格开放的小商品,一律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对试销期间的新产品,企业有权制订试销价。

九、企业有权决定向职工收取股金或在厂内外集资,股金是作为职工参加集体企业的股份,承担企业的盈亏责任,企业有权决定向职工筹集一定数额的股金,不缴纳股金的职工不得享受股金分红。集资不承担企业盈亏责任,不参与股金分红,但要定期归还,并按年付给利息。

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设备,在外汇收支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单项投资用汇总额在三十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有权决定;三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公司有权决定;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报局决定。最后,都要按规定报市计委或市外经委办手续。

十一、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小企业单项开支总额在三十万元(使用外汇五万美元),土建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大企业不超过五十万元,土建500平方米以下)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单项开支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使用外汇五万美元以上一十万美元以下),土建面积600平方米以下,要报经公司批准。超过上述范围,公司要转报局批准。

十二、对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企业有权决定出租或有偿转让,所得资金一般可留企业自用,但二轻局系统企业属主管部门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企业留用五成,五成缴回给局,用于发展生产。

十三、企业多余的自有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向外单位进行投资、联营、补偿贸易,将资金用活。

十四、扩大财务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盘亏和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小企业单项损失在一万元(较大的企业不超过五万元)以内的,企业有权核销;二轻企业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报公司批准核销;超过五万元的,报局审批。
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相抵后,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企业有权核销;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报公司批准核销;超过五万元报局审批。
列入费用开支修建简易厂棚,每平方米造价在八十元以下,小企业在300平方米以内(大企业在500平方米以内),企业有权列支;600平方米以下的,公司有权审批;超过600平方米的报局审批。
呆账损失单项在一千元以内的,企业有权核销;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公司有权批准核销(较大的企业可以参照公司审批权限办理);超过五千元以上的报局审批。
外经工作按规定开支的接待费用,属企业接待的,企业有权按开支标准列支,超过标准的要报公司审批;属公司接待的,公司有权按开支标准列支,超过标准的要报局审批。

十五、企业对税后净利润的留成,有权选择向主管部门定额包干,超额全留,或者与主管部门比例分成等方式,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十六、企业留成的净利润,要坚持合理分配。企业要将分配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分配比例,在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少于留成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分红基金不高于百分之三十的前提下,企业有权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分红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分红基金主要用于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股金分红不得超过分红基金的百分之三十,劳动分红按当年的盈余分配方案规定办理。当年分红基金有结余,应转作公益金使用。奖励基金只有于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奖励和企业自定的岗位津贴。

十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发展和劳动力更新的需要,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企业有权根据需要从外单位招聘专业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企业有权批准学徒转正定级和新工人的定级。

十八、企业有权决定在当年内使用的临时工的招收、使用和辞退,企业有权决定劳动力的调进调出。从市外招聘人员,要分别报市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的退休和已出国定居的职工办理退职手续,企业有权审批,报公司备案;提前退休的要报公司审批。

十九、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计划,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管理水平,自行确定工资形式,计入生产成本。
企业有权实行灵活多样的奖励形式,工资和奖励金的发放要贯彻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收入随企业经营成果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在工资、奖金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利税的增长幅度、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提高的情况下,奖励金的发放不封顶。
本规定先试行两年,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本规定除主要适用二轻系统集体企业外,其它各系统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广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的领导,加快城区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城区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性质作用
(1)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市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区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城区工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职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享有国营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地位。厂社职工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相调,并承认其工龄。
(2)城区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城区工业的发展,对发展工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活跃城乡经济,安置社会青年就业,促进城区安定团结,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对城区工业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经济上平等对待,把发展城区工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从政策措施等方面积极支持、扶助城区工业发展。
(3)城区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集体企业的资财和无偿调用其劳动力。过去平调或挪用了城区工业资财的单位要进行清理偿还或退赔。对违反国务院规定,任意加重企业社会负担的费用,企业有权拒付,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以至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二、生产经营
(4)城区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要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出发,搞好生产经营。既要适应市场变化,积极发展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又可在互利原则下发展同国营企业的挂勾协作;既可同本市、本省的企业搞联营项目,也可同外省、市的企业发展联营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多种经营要积极支持,给予办理经营手续。
(5)城区工业企业应积极发展优质出口产品和发展对外经济活动。在外经外贸工作中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对于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城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外经外贸部门要积极支持。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按市规定下放给区的权限进行审批,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6)城区工业企业在国家计划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广开材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城区企业可以自己串换物资,可以用产品交换材料,可以建立材料生产加工改制的基地,可以在企业和单位之间进行物资的调剂协作,也可到外地采购计划外允许进入市场的一、二类物资。街一级以上的工业公司可以建立供销经理部,为所属企业采购物资和推销产品。
城区工业企业产品的销售,要贯彻多渠道,少环节的原则。属于商业、外贸部门收购、订购的产品,完成收购计划和订购合同后,所余产品可以自销。城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设的门市部既可零售,又可批发,也可实行厂店挂勾,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销、联营、联购、代销等业务,银行要按规定办理城区企业开展购销的托收承付业务和委托收付款业务。
国家列名管理价格的工业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允许浮动价格的工业品,企业可在规定的幅度内实行上、下浮动;属于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或自行定价。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企业有权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试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上报物价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7)有关业务部门要从制定政策和具体措施上积极扶助城区工业的发展。城区工业享受第二轻工业局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同等待遇,该纳入计划的产品,要纳入计划,供应原材料和燃料。对于城区工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的小商品,应在市掌握的主要物资分配总额中划一块给城区工业,立一个户头,由市城区工业总公司综合平衡,统一分配给市内六个区。

三、企业管理
(8)城区工业企业可以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购置和租赁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重大设备的购置和转让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录用职工以及对职工奖惩、解聘或辞退等。这些自主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9)城区工业企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每个企业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把经济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及个人,做到责任清,考核严,赏罚明。已经实行的企业,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还没有实行的企业,要通过企业整顿,认真把企业的财务、物资、定额、计量、原始记录等管理基础工作搞好,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10)城区工业企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行生产经营承包。可以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如车间向企业承包,个人向班组承包,企业可以向街(直属)公司承包,街(直属)公司也可以向区公司承包,但包干基数和定额要先进合理。承包后,要留有开发人才、开拓产品、开辟市场所需的资金。要做好银行贷款、亏损占用资金的债务落实和清偿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国家计划的指导,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1)城区工业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所有厂社都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实行厂(社)长负责制。厂(社)长有权决定企业机构设置及处理企业日常生产业务的权力,但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向、经营承包、人员增减、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要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由厂(社)长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工业企业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报经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由当选的厂长组阁,拟定副厂(社)长,任免中层干部,提请职代会通过,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12)城区工业企业党的组织要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和保证企业完成计划。同时发挥工会、共青团的组织作用,共同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好。

四、工资福利
(13)城区工业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结合,同企业经营成果挂勾。工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要制订先进合理的生产定额和工资单价,要建立定期修改定额的制度,其计件定额和工资单价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实行计时工资的企业,对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部分和全额浮动工资。每个企业既要反对滥发奖金,又不能限制多劳多得。奖金可以不“封顶”,但其增长幅度一般不得高于利润、税金增长的幅度。
(14)城区工业企业可以对有特殊贡献的厂(社)领导、技术业务骨干、生产能手给予浮动晋级。一般只能升一级,连续晋升的要从严掌握。经营好的企业晋级面可以高一点,经营一般的企业晋级面可以低一点,亏损的企业不搞晋级。每年升级的人数比例,由各区经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列入成本。职工和厂(社)领导晋级的审批权,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实行一级管一级,即上一级审批下一级的办法。
(15)城区工业企业为了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可以结合落实经济责任制,对班组长,车间、厂社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试行职务补贴。但要从实际出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搞,条件不具备的不要搞。具体补贴金额,要从企业规模、职务高低、责任轻重来考虑。厂社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多拿一点。职务补贴要同本企业利润挂勾,没有盈利的月份就不发。卸职时取消补贴,兼职的也不能拿两份补贴。对于老师傅带学徒,也可根据带徒的多少,给予一些津贴。职务补贴和师傅带徒津贴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列入成本开支。
(16)城区工业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办理。经营好的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允许搞好一点。已经参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如经济条件允许,可以暂按原有规定办理。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供应。职工的口粮,粮食部门可参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口粮定量标准

(17)城区工业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按穗府〔1983〕92号文件办理。

五、收益分配
(18)城区工业企业的收益分配,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税后利润分成;也可全额利润分成。企业上缴街工业公司的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可按税后利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幅度提取。街工业公司在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总额中,上缴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给区工业公司。企业税后利润自留部分公积金、奖励金、公益金的比例分成,可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由厂(社)提出具体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从公积金中提出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提高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奖金发放要保留一定的机动数,作为以丰补歉、年终奖励和业务活动开支。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搞虚盈实亏,骗取奖金,违者要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9)区街收取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使用,要着眼于提高效益,搞活经济。使用范围:一是扶助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二是临时借贷扶助一些暂时资金不足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三是支持区、街企业一些科研项目、重点产品的上马和发展;四是发展为区、街企业生产服务的商场、仓库等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借用区,街两级的合作事业基金,要有偿使用,定出计划,分期归还。过去借用了的,要进行清理,确属短期内无法清还的,可由借款的企业缴交适当的资金占用费,出可经过协商,把借款作为企业集资股金,从借款企业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
(20)城区工业企业上缴管理费的比例和使用原则。企业上缴给街工业公司的管理费,仍按营业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提取。街工业公司将收取企业的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给区工业公司。各区工业公司将收取各街上缴管理费的百分之十上缴市城区工业企业总公司,或实行定额上缴。
鉴于目前财政拨给街道办事处的经费不多,而街道办事处又担负着政权建设、公共福利和社会工作等繁重的任务。各街工业公司可在不影响日常办公经费和干部工资福利等开支的原则下,暂从收取企业的管理费中拨出一部分给街办事处,作为统筹支付居委脱产基干工资和街党委、办事处临时从企业抽调人员以及各项社会工作和公共福利等费用。拨交的比例,可按各街工业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多少来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订。
今后除按规定组织民兵训练和文化体育活动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向街道工业企业抽调人员和摊派费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抽调脱产搞治安、人防、卫生或其他社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征得企业同意,由街办事处、工业公司统筹安排,并由抽调单位负责抽调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21)城区工业企业经过职工讨论,可实行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平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股金分红。企业也可以吸取职工和社会上的投资,按投资额分红或付息,利息多少和分红比例,由企业订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22)财政、银行对城区工业企业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扶持。企业的中短期设备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对生产的产品销售季节性较强的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于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经街工业公司担保,应给予贷款支持。对于业务不足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市、区财政可分别拨出一笔款,作为扶持城区企业发展生产的无息贷款和开发性投资,具体办法,由市、区另行制定。
(23)城区工业企业的税收政策要适当放宽。要继续执行新办集体企业定期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企业的技措贷款,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在税前归还。对生产微利润商品的企业、建筑业、服务业、加工性企业,经营上有困难的可在税收上适当减免。由于自然灾害而遭受经济严重损失的企业,应减免工商税及所得税。城区企业的老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和提前报废,以利于设备更新。城区企业从外单位租赁设备的租金,允许列入成本开支。

六、人才与科技
(24)人事部门要从人才分配上支持城区工业的发展,今后要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城区企业工作,其工资待遇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外,其他补贴办法可由各区自定。大专毕业生列入全民编制分配到区工业公司,由区安排到厂社工作,工资在区里拿(由企业向区拨交工资,区里统一支付),奖金在企业发,医疗福利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待遇。这项工作,市人事局要纳入计划,给予安排。
(25)城区工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加快人才的培养,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街道要多办一些技术业务培训班,各区可办中专和技校。城区企业可通过签订合同,选派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各区也可自备场地,与大专院校签订合同,委托大专院校举办一些大专班,由企业选送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参加,负责培训的大专院校对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办学所需的资金费用由企业按选送人数分担,结业后仍回原企业工作。
(26)城区工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搞好企业技术改造。要继续发展“三来一补”,引进先进设备。区、街要集中一些合作事业基金、更新折旧基金和外汇留成,并适当从银行贷款,有重点地对一些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多作贡献。银行及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材料、设备上给予扶持。城区企业可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签订技术承包、技术联合攻关、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给予报酬,以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
(27)城区工业企业要加强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自己的科研设计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建立新产品研制小组。开发新产品的资金来源,可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银行对城区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贷款,应与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平等对待。城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市主管部门鉴定),享有国营、二轻集体企业同等免税待遇。

七、管理机构
(28)城区工业要实行松散灵活的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从有利于加强领导,促进经济发展出发,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市、区、街三级工业公司的管理体制,比较符合实际需要,可维持不变,但要逐步过渡为经济实体。
(29)市城区工业企业总公司是管理全市城区工业的机构,在方针政策上和生产经营业务上起指导作用。主要职责是:围绕城区工业的发展变化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研究,代市政府起草和制订符合城区工业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根据市的部署,结合城区工业的实际,抓好区街企业的整顿;按照市的规划,指导城区工业搞好专业化协作和开展联营;综合平衡,研究和指导城区工业生产经营方向;沟通渠道,协调关系,促进城区工业的发展。
各区工业公司是在区政府领导下管理各区工业的机构,既要接受市公司在方针政策上和业务上的指导,又要根据中央和省市的规定,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代区政府拟订具体的政策措施,实施对区街企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领导,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订出具体职责。
(30)街工业公司是各街工业企业的管理机构,在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和政治思想上接受区工业公司和街办事处的领导,具有下列职权:(一)督促检查企业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具体规定;(二)按照市、区的部署,整顿好企业,抓好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三)抓好全街工业的生产经营方向,组织落实企业生产任务,搞好企业的调整、改组、联合;(四)掌握市场信息变化,指导企业解决产供销业务、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五)管理企业的财务和劳动工资,审批企业的奖金来源、开支和年终分配,审批职工晋级和企业人员招聘,审批企业计件定额、单价和其他工资分配;(六)严格掌握和调剂使用好生产合作事业基金,审批企业一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基建投资;(七)调整任免副厂(社)长和公司的科、股长,做好考核培训和奖惩工作;(八)举办各种业务、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搞好人才开发;(九)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十)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街工业公司对于厂社领导调整任免,企业调整、改组、联合的方案,大宗的“三来一补”和合资合作项目,重点产品研制和重大的技术设备改造,企业重大厂房设备的调整使用和基建计划,同省市内外企业联合经营,企业经营承包方案,向银行的大笔贷款,职工工资福利和收益分配的较大变动等重大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上级请示报告。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试行。过去各部门制订有关对城区工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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