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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岩溶洞穴的布告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1984]147号
  • 【发布日期】1984-10-11
  • 【生效日期】1984-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岩溶洞穴的布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岩溶洞穴的布告

(1984年10月11日黔府办〔1984〕147号)

我省众多的岩溶洞穴,是我们伟大祖国的宝贵财富。有计划有组织地合理开发,对于科学研究,发展旅游,增进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友谊,组织经济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好我省岩溶洞穴资源,以利开发,特布告如下:

一、保护岩溶洞穴资源,人人有责。严禁捣毁、污染岩溶洞穴,严禁擅自敲取洞内钟乳石、石笋、石柱、石幔、化石和洞穴沉积物。

二、凡发现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岩溶洞穴,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考察鉴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报省风景旅游资源规划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分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或开放。

三、非经省风景旅游资源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省确定重点保护的岩溶洞穴内摄影、录像或采集标本。

四、对发现和保护有开发价值的岩溶洞穴有功的,给予奖励;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直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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