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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市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0708
  •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4]174号
  • 【发布日期】1984-09-30
  • 【生效日期】1984-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市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9月30日吉市政发〔1984〕174号)

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加强对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的管理,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类路牌广告、张贴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设置。

二、经营制作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的单位或个体美工人员需进行业务考核,由市工商局批准的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或个人制作发布,广告内容要真实、简明、美观、健康,不得粗制滥造。

三、各种需张贴的广告,张贴前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交纳代贴管理费后方可贴入“广告栏”内。禁止在街道、电杆、树干、建筑物、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随意张贴。

四、政府机关发布的政策、法令、通告等张贴品,不需登记,免费贴入“广告栏”内。

五、各单位制作的社会政治活动方面的标语,以及生产、安全、防火、交通、科技、卫生、计划生育等标语,应张贴在各单位内部,禁止在街道上随意书写和张贴。如确有必要对外的应按城管部门批准地点设立,或缴纳张贴费后张贴在“广告栏”内。

六、各工商企业不许在各自经营场所的门窗、墙壁和柱头上张贴广告,如确需介绍产品或商品时可使用美观大方的挂牌出示,以保持街面和店容整洁。

七、铁路、公路沿线的两侧和墙壁上设置广告,须经城管、交通部门同意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设置。对擅自绘制的路牌、墙壁广告要限期拆除,逾期者要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八、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城管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罚款直至停业。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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