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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 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8-29
  • 【生效日期】1984-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 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
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8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总的原则是促使公、检、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对少数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省人民检察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并规定这类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确定如下:
镇康县、沧源佤族自治县、中甸县、德钦县、维西县、碧江县、福贡县、兰坪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盈江县、勐腊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马关县、富宁县、麻栗坡县、金平县、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巧家县、永善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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