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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长期占而不用的空闲公房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5
  • 【发布文号】长府[1984]139号
  • 【发布日期】1984-07-11
  • 【生效日期】1984-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长期占而不用的空闲公房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长期占而不用的空闲公房的通知

(1984年7月11日长府〔1984〕139号)

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虽然城市职工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但是,住房紧张的矛盾仍很突出。相反,有些职工分到新房,却长期空闲不住;有的职工在单位分到新房,仍占居原房不倒;还有的将公房转让,甚至高价出租,牟取私利。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城市公房管理条例,不仅给城市房管工作造成了混乱,也助长了这方面的不正之风。
为了使现有房屋得到充分利用,纠正房屋分配上的苦乐不均现象,各管房单位要对长期占而不用的空闲房屋,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造册,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空闲六个月以上和今后空闲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房屋,列为长期空闲房屋。由管房单位书面通知承租人,限十五日内进住,逾期不住者,视为放弃承租权,由管房单位收回,另行分配。

二、今后新分配的房屋,除不符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房屋建设质量保修标准,工程有遗留问题者外,从调配证注明迁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不进住的,发证单位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三、职工分配的新住房,如达到了现行住房分配标准,原房必须倒出,交回管房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对原房需要调串(指给同一单位职工),或职工所分得的住房未达到现行分配标准需保留原房的,也必须征得管房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借调串和留用的名义,对房屋占而不住。

四、因公外出和医病、探亲等原因,住房需空闲在三个月以上时,须向管房单位申报备案。

五、有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过现行住房标准而又空闲的房屋,由管房单位强制收回。职工自建住房并已达到规定居住标准的,其空闲的公房,应予收回。

六、因丧偶再婚与配偶同居而空闲的另一方房屋,管房单位应予收回。

七、凡承租的公房,不得转借、转让、转租、转兑和私自互换,一经发现,管房单位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八、凡确定应收回的空闲房屋,须经管房单位主管领导签发收房通知书,通知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加贴封条。承租人接到通知一周内,应倒出房屋。否则,由管房单位提请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于十月一日以前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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