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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拨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7-06
  • 【生效日期】1984-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拨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拨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4年7月6日)

为了减少环节,加快办事速度,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市城乡委负责征、拨用地审批及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以来,市政府已经批准征、拨用地而尚未办理转户、供粮等手续的,请市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凭市规划局所发征、拨用地通知书,抓紧补办。今后,市规划、房地产局仍按各自分工办理土地征、拨手续,市城乡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省、市批准权限负责发出征、拨用地通知书,同时抄报市政府备案。市公安、劳动、粮食、规划、房地产局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办理转户、供粮等有关手续。

二、征、拨用地面积超过一百亩、征地后需撤销生产队建制和涉及一些要害地区、重要建筑的用地,应先约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现场察看后再予定点划线,然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征、拨用地应尽量采取现场会办、当场盖章制度,以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委与市、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在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过程中,市、区、县各主管部门必须实行按级分工负责制,努力做到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审批征、拨用地中仍应坚持节约用地,制止乱敲“竹杠”,以保证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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