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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 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 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3-24
  • 【生效日期】1984-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 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 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
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
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的通知

(1984年3月24日)

现对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 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的报告的通知》和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等问题,作如下通知,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扶持和发展小煤矿。我省煤炭资源丰富,分布面广(五十五个县有煤炭资源),是发展城乡经济的一个很大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个优势,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办好国家统配矿、国营地方矿的同时,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小煤矿。一九八三年,全省小煤矿生产原煤四百多万吨,占全省煤炭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三,发展的潜力还很大。希望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各大煤矿、都能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继续积极扶持和放手发展小煤矿。既要加强统一管理,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又要给当地群众划出开采区域,让群众开矿、办矿。对出现的乱掘滥采破坏资源,不注意安全生产,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通过整顿和技术改造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开办小煤矿的审批手续,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在统配煤矿和省属煤矿矿区(包括规划矿区)内开办小煤矿,由当地县(市)政府与所在矿务局或矿统筹规划,并协商同意,再报省煤炭厅批准发给开采证;地、市、县井田范围和境内尚未开采的煤炭蕴藏区域内开办小煤矿,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同意后,报地区(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抄送省煤炭厅,发给开采证。凭开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证。

二、提高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和今年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将地方国营煤矿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每吨由二元提高到四元,全部进入企业成本。提取四元的维简费,二元八角留给企业,其中百分之八十用作井巷开拓、延深等工程费用,百分之二十用作安全措施费;其余一元二角由地、县主管部门收集上交省煤炭厅集中掌握,重点用于采掘失调和安全欠帐比较严重的矿井,维简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准挥霍浪费。维简费标准提高后,各煤矿要千方百计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力争不要影响今年的盈利水平。

三、实行煤矿归口管理。为了加强对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地方煤矿开发服务公司”,与省煤炭厅地方煤矿处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为县级事业单位,编制三十人。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较多的地、市、县,也要相应加强煤炭管理机构,以便统一管理地方国营煤矿和小煤矿的生产、计划、改造、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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