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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第三次全省村镇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8-16
  • 【生效日期】1983-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第三次全省村镇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第三次全省村镇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1983年8月16日皖政〔1983〕114号)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合肥召开了第三次全省村镇建设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中办发[1982]39号文件和赵紫阳总理关于制止乱砍森林、滥占耕地的讲话,贯彻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召开的村镇建设工作汇报会议的精神,交流了经验,研究了今后工作。现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自去年四月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第二次全省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省有四十二个地、市、县建立了村镇建设机构,配备了干部,并进行了村镇规划试点;全省共培训了村镇规划建设人员二千八百多人;反复检查了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对少数乱占耕地的人和事进行了严肃处理,制定了《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乱占耕地建房的情况有所好转。
会议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对搞好粗线条村镇规划抓得不力,进度不快,有的村镇建设机构尚未建立,以致农村建房和建设用地管理等还无人负责;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市、县没有进行村镇规划人员的培训。
会议研究了村镇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以下几个问题议定了解决办法:

一、关于村镇规划问题。
(一)村镇中的各类建筑、道路等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准建设。
(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六・五”和“七・五”村镇建设规划。一乡(社)、一村一镇地订出每年建房用地控制指标。村的控制指标由乡社批准,乡和镇的控制指标由县批准。
(三)各县应在八三年内完成所有农村集镇和一半以上村庄的粗线条规划,一九八四年全部完成。
(1)村镇粗线条规划的内容是:在一个县、乡(社)、村(大队)范围内,定居民点布局;定村镇规模、定村镇的周界;定各类建筑、道路的布局,以便堵塞乱占耕地的漏洞。然后根据社队、社员经济条件逐步建设现代化村镇。
(2)祖线条规划的分工。中心村(大队所在地的村)基层村(大队所辖各居民点的村),由大队编制报公社批准;乡社所在地和所辖农村集镇由公社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粗线条规划的要求:凡地、市、县村镇建设部门试点乡(社)、中心村、基层村的规划必须有较为详细的现状图、规划图和简要的规划说明书,此种规划可作面上乡(社)、村(大队)规划的参考;其他乡(社)、农村集镇的规划应有现状、规划示意图和说明书,有条件的中心衬、基层村也应按此要求办理;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必须有一个说明书,说明居民点自然村的变化情况,“六・五”期间需要建设的项目,以及合理布局后占地情况等。
(4)搞粗线条村镇规划,可以由县一级政府统一组织力量,也可以由乡(社)、村(大队)组织力量自己搞,县一级政府巡回检查。
(5)各县粗线条村镇规划进度,请于每季度末向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汇报一次。

二、关于制止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凡国务院国发[1981]57号文件下达之后发生的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均应查清处理。
(1)凡建房时没有村镇规划,但社员户建房地点符合椅台后来的规划,占地面积不超过《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应补办批准手续。如占地超过最高额限(包括以前的老户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其超过部分应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2)对不按规划建房的社员,除应令其搬到规划地点兴建、补办批准手续、交纳营建执照费外,还应酌情每户罚款二十元至四十元。
(3)对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城乡干部,应查其占地过程和材料、资金来源等,根据上面两项加倍罚款,并令其退出耕地。对个别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以至法律处理。
(4)社队企业确需占耕地建房的,应按照《实施办法》定;补办批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加倍交纳用地补偿费;对不需建房的应拆房还田。

三、关于近几年城乡建房问题。
(一)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办发[1982]39号文件中关于“从现在起,几年内,农村建房不准再占耕地,只能在现有的宅基地、空闲地内调剂解决”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要有组织有领导地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积极认真地分期分批地从庄基地内部帮助无房户解决建房宅基用地,或从超出宅基地面积限额的户中适当进行调剂。
(二)社队企业、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农村建房的,应严格按中办发[1982]3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批准其建房:
(一)建房不按规划的;
(二)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和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的;
(三)不到结婚年龄的;
(四)考取各类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未分配回原籍的,以及服兵役期满后未回原籍的;
(五)凡出租房屋的,不论多少,一律不再批给宅基地面积。

五、对农村建房实行审定、收费。
(一)农村社队企事业,社员、集镇居民建房,除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外,必须有村镇建设委员到现场检查、划线,否则不准动工兴建。
(二)在省里对私人宅基地和单位建设用地收费办法未确定前,先对以下建房收取费用:
(1)凡新建房的社员户,每户收取营建执照费三元;已领取营建执照的社员户在原有宅基地上扩建房屋一间者可不收费。
(2)社队企业新建或扩建厂房,收取执照费五元至十元;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新建和扩建厂房、建设住宅等收取十五元至二十元。
(三)凡建造楼房的社员户,均不降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本地区宅基地面积限额,或当地县一级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四)以上各条规定所收费用和罚款,由乡社一级政府建帐保管,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承包的项目,可酌缴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由县村镇建设部门建帐保管。各级收费和罚款均用于村镇规划勘察设计和村镇规划建设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健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法规。凡县级人民政府还没有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应从速制定,依法管好村镇建设用地。

七、积极培养村镇规划建设人员,建立―支村镇建设队伍。
(一)各县应积极培训村镇规划人员,要求在今年内做到替每个大队培训一人。
(二)以乡社为单位,组织能工巧匠,建立村镇建房专业队,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为农村建房实行三包(包工、包料、包质量);行政上由乡社领导,业务上由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

八、建立村镇建设机构,管好村镇规划和建设工作。凡未建立村镇建设机构的地、市、县和尚未在乡社配备一名村镇规划建设委员的,均应在机构改革中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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