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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8-15
  • 【生效日期】1983-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管理的通知

(1983年8月15日)

目前,县、郊进城运送蔬菜和从事其他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数量日渐增多,其中大部分属无通行证驶入市区。在持有通告证的一千台手扶拖拉机中,也有不少不按规定时间从事蔬菜、水产和饲料运输。最近,有关部门在我市八个主要通道监测,十三个小时内进出城区的拖拉机为一千七百零一台,其中在晚六时至次日晨六时进出城区的有一千二百三十五台,占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三,但真正运送蔬菜、水产和饲料的仅占百分之四左右,绝大部分是从事其他营业性的运输。大量拖拉机任意驶入市区穿街走巷,不仅有碍市区交通和市容观瞻,而且加重了城市噪声和废气的污染,引起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不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1]20号关于“禁止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的规定和《南京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现就拖拉机进入市区行驶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无通行证的拖拉机驶入市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取缔。

二、进城运送蔬菜、水产和饲料的手扶拖拉机,必须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齐全,并持有通行证,按规定时间通行。严禁拖拉机在市区搞营业性运输。

三、城区城市所用的小型柴油翻斗车,只能在建筑工地范围内使用,不得在道路及街巷任意行驶。

四、城区所有单位,不准使用或雇用拖拉机从事运输;现有的拖拉机应一律查封,停止使用,由单位自行处理。外地拖拉机运送物资来南京需进入市区的,由接收物资单位负责组织车辆代运或事先通知对方改用其他运输工具。
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全市的拖拉机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加强拖拉机进入市区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者,公安部门必须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用车单位的责任。
希各区、县及市各有关部门立即向公社(乡)、生产队、街道、集镇和所属基层单位传达本通知,组织拖拉机驾驶员学习,教育大家认真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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