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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83]199号
  • 【发布日期】1983-07-26
  • 【生效日期】1983-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辽政发〔1983〕199号文发布)

一、我省能源短缺,一些地区小水电资源比较丰富,发展小水电对缓和农村能源的紧张局面将起重要作用。凡有水力资源的地方,都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下,积极兴建小水电站(网)。小水电主要面向农村和县镇,为农业生产、社队工副业的人民生活服务,以活跃地方和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加快我省的小水电建设,要坚持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为主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
兴建小水电的资金,以地方自筹、集资、劳务投资为主,除此之外,省里用长期低息贷款、农田水利事业费和地方基建设资、能源开发基金等超收部分给予补助。

二、加强统一规划,搞好发、输、配、用电的配套,对有独立地方电网的,还要搞好四者的综合平衡。各市地编制的小水电发展规划,要经水电厅会同当地或省电力部门审查,报省计委批准,纳入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实施。

三、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三者利益原则,正确处理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关系。
1.小水电在自建、自管、自用的基础上,在符合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以和大电风联网运行。联网前,要做好发展和联网建设规划,经双方协商签定联网协议,并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小水电站(网)联网运行后,其所有制、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
2.凡小水电站(网)要求与大电网联网的,其联网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度办理,经过当地电业部门预审后,将工程计划任务书及工程初步设计按计划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建设。
3.联网工程,实行谁建、谁管、谁有和谁受益的原则。设备的选择要同电网设备水平相一致,做到统一技术标准。工程计划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上级水利和电业部门共同验收。小水电的内部电网,也应按有关的电力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4.小水电站(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可因地制宜地采取以下三种形式:小水电站单独与大电网联网,只发不供;小水电站(网)保留自己供电区联网;多个小水电站联成小电网后,以一点或几点方式与在电网联结。
5.联风的小水电站(网),应按电网有关规程和经过断路器与大电网实现可靠的电气联结,并要有相应的指示、计量仪表,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其他必要的设备;要有与大电网调度联系的必要的通讯设备。
6.小水电并网后,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指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大电网无事故,就要允许小水电站(网)发满上网。

四、小水电站(网)的发电量,不预计划供应指标。大电网对小水电站(网)的供电,应严格实行按计划指标供电和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指标,以一九八二年各月实际供电量为基数,不能因小水电站(网)新增发电量而减少。小水电冬季不能满足其所负担的供电任务,需电网供电时,应按季、月提出需用电量报市电力办公室,根据电源情况进行审批。今后小水电站(网)新半容量部分,留给地方,多发多用,以调动地方办电的积极性。

五、上网民量的计量装置,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及电度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规定,实行高压计量。关于电度计量仪表安装地点,已有的小水电站维持现状不变。今后,新建小水电站在设备产权分界点安装电度计量仪表,作为计量和结算电费依据;当地电业部门负责计量装置的定期校验工作,但要提前做好,准备要影响发电。

六、小水电站(网)的上网电价,以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三者利益和电网代售保本不赚的原则进行核定。
1.为支持小水电(网)的发展,充分发挥电站设备效益,电网对小水电站(网)的电费结算,只结算有功电量。电网需要小水电站调相运行专发无功时,由东北电业管理局指定有关基层电力单位与有关小水电站签订临时协议购买。
2.并网的小水电站,应按系统有功、无功调度曲线运行,当并网点电压值在规程规定范围内时,应保持力率0.8运行,因少发无功而吸收系统无功时,每度收费八厘,按月结算;当并网点系统电压偏离额定值时,对自励恒压机组不考核力率。
3.小水电站的有功电价:电站总装机容量六千千瓦以上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每度暂按三分计价,总装机容量六千千瓦及以下的,每度暂按四分计价。
4.有供电区的小水电站与大电网并网后,在同一计量点的购、送电量,当月可以互抵;互抵后有差额的,上网电量按小水电电价执行,购电网电量,按国家规定电价执行,电费按月进行结算。

七、小水电站(网)所在市(地)电业局,应协助新建和运行电站进行电气试验、仪表校验和继电保护整定等工作。

八、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资、劳动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小水电的。
1.县办小水电、县属小电网的发电和供电利润,除现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以外,其余的和今后新建的均不纳入地方财政,不交所得税,实行“以电养电”,全部用于地方电力事业。
2.各级兴建的小水电站(网)都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对于资金确有困难,可向当地银行申请小水电专项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规定,给予积极支持。
3.社、队电站(网),每月销售给大电网的电量,扣除当月本社、队购进大电网的电量后,多余部分按现行政策交税。经济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由税务部门请示上级审批。新建社、队电站在归还贷款期间,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4.小水电站(网)的建设和管理所需钢材、木材、水泥、设备及劳动指标要纳入年度计划,专项下达。有关部门要尽量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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