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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 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3]86号
  • 【发布日期】1983-05-31
  • 【生效日期】1983-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 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
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的通知

(桂政发〔1983〕86号1983年5月31日)

国务院《 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发〔1983〕62号)已翻印发到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的现象也比较严重。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遭到乱捕滥猎,在集市上自由买卖,在餐馆店铺里随便宰杀,一些厂家私自制造猎枪、粉枪、小口径步枪、汽枪,不少地方盲目生产铁夹(铁锚)充斥市场,而有关部门又缺乏必要的管理,给我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的通令,特作如下通知:

一、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是重要的自然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发展这项资源对于科研、文化、教育、医药、卫生、旅游、环保等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并认真抓紧保护措施的落实。

二、我区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有白头叶猴、梅花鹿、华南虎、儒艮(海牛)、黑叶猴(乌猿)、蜂猴(懒猴)、黄腹角雉、红腹角雉、冠斑犀鸟、鸳鸯、大天鹅、中华秋沙鸭、白颈长尾雉、黑颈长尾雉、巨蜥、瑶山鳄蜥、毛冠鹿、大鲵(娃娃鱼)、猕猴(恒河猴)、熊猴、短尾猴(青猴)、江猪、林麝、水鹿、黑麂、金猫(红春豹)、云豹(龟纹豹)、穿山甲、斑羚(青羊)和鬣羚(山羊、苏门羚)、大灵猫、小灵猫、原鸡(野鸡)、金鸡(红腹锦鸡)、铜鸡(白腹锦鸡)、白鹇、蟒、水濑、金雕等。上述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猎取和收购;交通、航空、航运、铁路部门也不予承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市场管理,严禁自由买卖;坚决取缔珍贵动物贩商和餐馆。对外出口必须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申请,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狩猎、猎枪、猎具生产的规定。凡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猎枪、粉枪、小口径步枪、汽枪的工厂,限于年内停产或转产。铁夹(铁锚)生产计划应征求林业部门的意见,防止盲目生产。禁止使用军用步枪、小口径步枪(除猎取旱獭外)行猎。

四、自治区已建立的包括原有的花坪等保护区在内的五十六个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重要基地。上述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严禁乱砍滥伐森林。要认真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五、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生产猎枪、粉枪、小口径步枪、汽枪,破坏自然保护区,乱捕滥猎、自由买卖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彻底追查,从严从速依法惩办。对于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有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或奖励。
以上通知,望即贯彻执行。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请于六月底以前报告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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