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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当前业务技术 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5-04
  • 【生效日期】1983-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当前业务技术 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当前业务技术
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当前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评定业务技术职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知识分子评定业务技术职称。在评定中注意防止偏宽偏严的现象。
我省社会科学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起步迟,进展慢,请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督促业务部门抓紧进行评定。
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
关于当前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有关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各种规定和省政府的具体要求,我省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各级党政组织的关怀下,经过各级评定组织的努力,进展基本上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从事自然科学的技术干部,有近百分之八十的人获得了各种职称。这项工作的进行,对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我省的各项建设事业,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单位都要按国务院正式批准颁发的各种条例、规定中确定的职称名称、评定范围、岗位要求,对应该评定职称的业务技术人员,认真搞好职称评定工作。评定中要防止偏宽、偏严。各级评定组织,要严格评定程序,认真考核,做好把关工作,确保评定质量。目前,没有正式条例、规定或不在现行条例、规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暂不评定职称。

二、自然科学的管理职称的评定,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农业、教育、卫生等科研部门中的科技管理职称,按国科干字(80)199号文件规定目前只在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原已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进行评定,评定范围可参照一九八二年《全省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座谈会纪要》执行。《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说明之三第 条,不适用于科技管理职称。

三、搞好综合平衡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单位评定的业务技术职称,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这一级以上的职称,要报上一级主管业务技术职称的部门综合平衡。在综合平衡和检查验收中,符合条件者,发给证书,对于不属于评定范围或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发给证书。综合平衡部门,要抓紧工作,积极平衡,确实把好综合平衡关。各级业务、技术职称评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充实、健全,充分发挥作用。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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