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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101号
  • 【发布日期】1983-05-04
  • 【生效日期】1983-05-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4日 昆政发〔1983〕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信、公安、邮政局及县区武装部、公安分局、邮政局: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文件《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护通信线路,不仅是邮电、铁路、部队、公安等部门的职责,也是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队和全市人民的责任,保护通信线路安全,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都要加强领导,组织群众认真学习《规定》,开展经常性的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沿线单位的民兵和治安保卫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二、发现通信电缆、管道、电杆等通信设备被损坏时,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随时向市电讯障碍台(112)或其它通信部门反映;发现破坏、盗窃通讯设备者,要及时制止,同时向公安、通信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规定》提出的“十不准”,对违反《规定》,损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负责承担修复被损坏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损坏通信设备后隐瞒、逃跑、嫁祸于人,限期内拒不自首报告的,一经查获,市电信部门可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对蓄意破坏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4.对虽未损坏通信线路和设备,但已有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行为的,市电信部门有权进行劝阻或制止,公安机关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对保护通讯线路安全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电信部门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经费可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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