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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河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3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4-28
  • 【生效日期】1983-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河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河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1983年4月28日河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加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各委员会的职责,由省人大常委会具体制定。

四、各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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