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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育学院 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3-04-07
  • 【生效日期】1983-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育学院 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育学院
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4月7日)

国务院国发〔1982〕130号文《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统一教育学院的名称。为使学校名称更加符合其承担的任务,确定将各地、市举办的教师进修学院改名为教育学院。

二、教育学院的学员。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参加教育学院各种形式的进修。凡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本科的教师,要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要有两年以上的教龄。入学前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参加进修的学员,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本科教学计划》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原工资高于规定标准的,仍执行原工资标准。
毕业生中的民办教师,国家不统一分配,在招收公办教师时,可凭毕业证书择优录用。录用后,其工资待遇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标准办理。

三、教育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要建立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对在职教师的培训,要纳入高等学校培训计划。各教育学院都必须逐步配足教学骨干力量。省、地、市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从基础较好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高等或中等学校,调剂有教学经验的教师充实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国家分配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时,对教育学院应与高等师范院校同等对待。师资力量不足的,应优先充实。

四、教育学院的经费、基本建设及教学设备。省和地市教育学院,可分别参照师院、师专的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标准,制定开支标准和费用定额,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体制,从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开支,并切实予以保证。
教育学院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等,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充实,确保教学的需要。

五、教育学院的人员编制。省和地市教育学院,一般可按本地高中(含中师和职业、农业技术中学)、初中教职员总数百分之一左右的比例配备。具体的编制名额,由同级编制委员会根据学院承担的任务和当地情况审定。

六、省教育学院受省人民政府领导,由省教育厅主管;地、市教育学院受省和地市双重领导,以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主,业务上由地市教育局主管。
省和地市教育学院的待遇(包括文件发放和参加会议),分别和师院、师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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