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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田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65号
  • 【发布日期】1983-04-01
  • 【生效日期】1983-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田鸡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田鸡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1日 昆政发〔198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农村人民公社,街道办事处:
田鸡(又称青蛙),能捕食蝗虫、稻螟虫等多种农田害虫,是保护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天然“卫士”。保护田鸡,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消灭虫害,保证农业增产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郊县区出现大量捕食和出售田鸡的现象,田鸡大量减少,给农作物生产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为了坚决制止这一现象的继续发生,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大量宣传保护田鸡的重要意义。各县区、各社队、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地向农村广大干部、社员、城镇居民和学生进行保护田鸡的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用田鸡消灭害虫比用农药灭虫要好得多,田鸡在消灭害虫、保证农业增产等方面对人类所作出的贡献远远超出用它来当食品的价值,形成保护田鸡光荣、捕捉贩卖田鸡可耻的社会舆论,做到农村社员不捕捉田鸡,城镇人民不买食田鸡。

二、郊县区农村各社队,在动员群众制止捕捉田鸡的同时,要在每年的四至五月份田鸡繁殖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田鸡的幼体--蝌蚪的繁殖生长。

三、加强市场管理,严禁出售田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田鸡市场,发现市场上有出售田鸡的,一律予以没收(包括出售田鸡的全部价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等处分。各级市场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注意做好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以取得群众的支持。

四、凡对田鸡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任意破坏田鸡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全市人民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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