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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145号
  • 【发布日期】1982-08-05
  • 【生效日期】1982-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8月5日津政发〔1982〕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发生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情况比较严重。从去年初至今年六月底,共发生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事件七起。其中有的是哄抢国家建筑材料和农副产品,有的是哄抢国家原油、机油、汽油和柴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此外,有些单位乘国家征用土地和要求拆迁之机,索取高价,提出不合理要求,敲国家“竹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坚决制止这股歪风,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支持国家建设的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是全体公民的神圣职责,做到自觉爱护国家资财,爱护公共财产。农村社队要发动农民订立乡规民约,厂矿企业要发动职工订立厂规公约。要建立奖惩制度,对维护国家资财有功者及时给以表扬、奖励,对损害国家财产者经济上给以罚款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干部在坚决制止哄抢、保卫国家和集体资财的斗争中,必须增强国家观念和全局观点,立场坚定,态度鲜明,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集体的资财不受侵犯。对哄抢、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的事件不斗争、不制止、放任不管,是一种失职行为,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厂矿企业单位要严格企业管理,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国家资财被哄抢侵占,特别是那些在对国家资财的管理上存有漏洞的单位,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改进工作。过去发生过哄抢、侵占国家资财案件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从内部管理上找漏洞、找原因。凡看护、管理力量不足的,要迅速调整、充实,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今后凡因内部管理不严,防范措施不力,发生国家资财被哄抢、侵占的,要追究主管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看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个别情节恶劣,内外勾结作案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

三、征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出租或转让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更不能乘国家征用土地或施工需要拆迁之机索取高价,提不合理要求,敲国家“竹杠”。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于执法,狠狠打击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刑事犯罪分子。今后发生哄抢侵占、破坏国家和集体资财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单位和农村社队,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力量,迅速认真地查清情况,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农民,由公社负责调查处理,内部职工由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个别纵容、支持或参与哄抢、侵占国家资财和集体资财的干部,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从严处理,不允许有丝毫例外。对被哄抢、侵占的公物必须追回,原物已消耗或损坏的,要责令赔偿,决不能让不法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五、正确掌握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群众性哄抢事件情况很复杂,多数群众是受少数坏人的挑唆、煽动和欺骗的,有的还存在纠纷等历史原因。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要严肃认真,又不能草率从事,要多听各方面的意见,善于教育和团结广大群众,孤立打击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对一般参与哄抢的人,只要认识错误,交回公物,就要团结他们,鼓励他们和犯罪分子划清界限,起来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对少数煽动群众哄闹,带头哄抢的,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并把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公诸于众,教育上当受骗群众,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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