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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82]134号
  • 【发布日期】1982-06-02
  • 【生效日期】1982-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发〔1982〕13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西安市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依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日
(此件发至市、区(县)属企业单位)

西安市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的科学研究力量是我市科研队伍的一支重要方面军。企业科研工作是推动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一条重要战线。为了加强对企业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研工作是企业整个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市、区(县)属企业,都要按企业规模大小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和实验工人。科研人员及实验工人应列入生产编制,按第一线生产人员对待。

第三条 凡职工人数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均应成立研究所;人数较少或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成立科研室或科研小组。研究所(室、组)的规模,应从实际出发,由小到大,逐步发展,不强求一律。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本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研制新产品、新花色、新品种;
2、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减轻工人劳动、消除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问题,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研究本企业有关的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
4、收集、整理、掌握本行业国际、国内和西安地区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第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从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发挥自己的优势,密切结合生产选择课题进行研究,直接为本企业的生产服务。

第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经过鉴定后,要为移交生产制定必要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操作规程。在试产期间,负责全部技术指导责任。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除受本企业技术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外,并接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企业科研所所长(室主任、组长)应由分管技术的公司副经理、副厂长或副总工程师兼任,副所长(副主任、副组长)应配备专人。

第九条 企业科研机构要成立由所长、副所长、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小组),负责讨论和审议科研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研究规划和科技成果的奖励等有关问题,给企业领导人提出最佳建议,当好参谋。

第十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当前生产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对于长期、中期、近期的研究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企业领导人应给科研机构以适当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新开的科研课题,应作开题报告,比较重要的项目,还应组织企业内外同行进行评议。项目撤销时应说明理由,经过批准。项目完成后,要作出工作总结报告及技术总结。课题负责人并应负责收集技术档案,交技术档案部门保存。

第十二条 各项研究成果,经过严密的测试、分析、检验,证明实验结果合格,重复稳定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基层鉴定或报上级部门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应积极组织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每周至少必须保证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按课题与企业或课题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与惩罚条件,以加强各方面的责任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应该密切与专业研究所、大专院校、有关学会的联系与协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聘请技术顾问,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共同攻关,互相交换资料,委托他们对某些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引进适用的科研成果等。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其所属科研机构实行利润包干、超额提成的经济责任制。试验车间承担的新产品、新品种、新花色批量试产的销售利润,在完成包干指标后,允许留作科研经费,也可以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其比例多少,由各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科研的方针。所需经费除本身收入以外,不足部分应编制预算,从企业的管理费或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新产品试制费可以分批摊入老产品的成本。项目完成后,要填报财务决算表。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每年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20%~30%供科研使用。

第十八条 企业科研所(室),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五章 人员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人员,应该挑选思想进步、身体健康、熟悉生产技术、有业务专长、热爱科技工作的人员担任。进入科研机构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选拔或者采取群众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选定,任何人不得在科研机构安插不适宜于担任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实验工人)应占80%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及资料员不能超过20%。人员确定以后,应相对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得将科研机构的人员任意抽调从事工厂日常生产和其它事务,以保证科研工作的连续性。为了保证科研机构的高效率,企业领导人对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每年度应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缺乏组织科研工作能力的管理人员,不能承担研究课题、长期不出成果的科技人员以及不能完成实验任务的工人,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专职科研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进修学习机会。凡有条件的,至少每隔三年要有三个月至半年进修时间。在可能条件下,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成立研究所(室、组),要报经市政府各企业主管局或区(县)经委批准,并报市科委或区(县)科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各企业主管局和区(县)经委可拟定实施细则,付诸实施。
一九八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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