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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4-21
  • 【生效日期】1982-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告

(1982年4月21日)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动力。为了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避免其它人为事故的发生,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国家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和其它保护电力设施的规章制度。

二、严禁在电力线路、变电所安全防护区和通道内搭设工棚,垒积土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栽植树木和竹林。城镇电力线路下面的原有树木,有关单位要及时修剪。当树木与导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危及安全时,供电部门有权修剪。

三、严禁在电力线路安全防护区内挖土石方、修渠筑路、开挖河道。如进行上述工作必须穿越安全防护区时,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

四、严禁在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旁挖坑取土。严禁在离电力线路一百米距离内放炮采石。不准私自攀登杆塔。不准私用杆塔及拉线栓系牲口或晒衣服。不准在有电力线路的地方放风筝。严禁向导线或绝缘子抛掷物体、射击、打鸟。

五、凡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不准擅自利用高压电杆架设低压线、广播线、通讯线。凡架设上述线路与电力线交叉时,应事先与电力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

六、船只通过跨越电力线的航道,凡遇有拦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以免碰上导线触电,造成事故。

七、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造成电力事故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者,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训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给以治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护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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