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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厅《关于整顿和 加强冶金小矿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10-28
  • 【生效日期】1981-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厅《关于整顿和 加强冶金小矿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厅《关于整顿和
加强冶金小矿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1年10月28日)

省府同意省冶金工业厅《关于整顿和加强冶金小矿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地方冶金及非金属小矿发展很快,这对壮大社队经济,支援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社队不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手续,擅自开办小矿,乱挖滥采,严重地破坏和浪费了国家资源;有的与国营大矿争资源,在国营矿设计开采范围内建井开挖,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造成不安全因素,增加了工农矛盾。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
矿产资源为全民所有,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和利用。请有关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冶金及非金属小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未经批准开办的,一律要补办批准手续。符合开采条件的,经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可以继续开采;不符合开采条件,或擅自进入国营大矿设计规划范围内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及大矿安全的,要一律停下来。今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65〕国经424号文件和省关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审批权限以及审批手续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不经批准擅自开办冶金及非金属小矿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严肃处理。对经过批准开办的冶金及非金属小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加强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增加收入,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的错误倾向。要认真执行规定的井田边界,合理开采,充分利用国家矿产资源,维持大、小冶金及非金属矿山的正常生产秩序。
请你们将检查整顿情况,于年底前报省经委。

关于整顿和加强冶金小矿管理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省地县、社队开采的冶金小矿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有黑色金属、耐火原料和黄金小矿及矿点三百四十余处。这些小矿对支援我省社队工业和农业生产发挥了一定作用。当前的问题是,有一些社队不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手续擅自开采小矿,乱挖滥采,严重地破坏和浪费了国家资源。有的与国营矿争资源,在国营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建井挖矿,既损害国家利益,又造成不安全因素,增加了工农之间的矛盾。有些地方和单位片面强调增加当地收入,支持乱挖滥采,使这种现象日趋严重。据了解,掖县镁矿东西两个露天采场内,就有二十多个社队开采的小矿点,几十个大队的社员,上百辆小车,几十辆马车、拖拉机、汽车在掖县镁矿两个采区穿梭式地采运矿石,在国营矿的采面上和壁坡上乱挖滥采乱放炮,甚至在铲车底下抢矿,严重地影响生产和安全。一九七七年与一九七九年曾造成壁坡塌方各死亡一人,一九八0年又因乱采死亡三人,据不完全统计,至今重伤二十三人,轻伤几乎不断发生。招远县的一些社队,在招远金矿西山坑口和九曲两矿区内采矿,破坏了该矿回风巷道,使两矿区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并将招远金矿西山坑口五十五号脉一号盲竖井天轮室旁的保安矿柱和三百四十米水平主石门保安矿柱采掉,造成盲竖井天轮洞室岩壁破裂和主石门坍塌,被迫停产抢修,目前三百四十米水平巷道还处于继续下沉和不稳定状态。招远县阜山联营小金矿在招远金矿九曲矿区一百七十米中段采场顶柱由上向下开采,即将采透采场,雨季来临,有淹井危险。章邱县明水公社在明水浅井粘土矿王伯庄矿区内采矿,将该矿区设计可采矿量截去百分之六十,减少服务年限七年半,浪费国家投资七十二万元,直接影响该矿的生产接续,该公社去年八月份还在明水浅井粘土矿已投资建设的六区东矿体强行开采,虽经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至今置之不理,致使国家用三百六十五万元投资搞成的开拓工程受到严重损失。淄川区双沟公社和罗村公社,进入洪山铝土矿罗村矿区西翼乱掘、滥采,开采范围不断扩大,使洪山铝土矿开拓西翼矿体计划无法实施,采场接续无着,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对矿山投资的效果。招远县的一些群采小矿在招远金矿做好采准工程的区段上部抢采,既造成该矿生产工程大量浪费,又打乱了矿山的开采部署。
由于多数社队矿点不按照正常的采掘(剥)关系进行采矿,采富丢贫,采少丢多,加之开采方式落后,乱挖滥采,矿石回采率平均仅有百分之三十左右,严重地破坏和浪费了国家资源。有些社队矿点因不惜大量浪费丢失国家资源,采出矿石成本较低,就降级、降价,低价争售,不择手段地与国营矿山争夺市场。
最近,国务院在国发〔1981〕77号文《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要求“社队的采矿业要进行整顿”。为了搞好国民经济的调整,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证国营矿山的正常生产建设,保护矿井和人身安全,对全省冶金小矿的整顿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对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认识。冶金矿产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不能再生的国家财富。保护和合理利用冶金矿产资源是国家一项极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因此,必须加强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开采利用时,既要考虑到当前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国家长远的需要。 宪法规定,凡我国领域内的矿藏(即矿产资源)均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和影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和开发利用。各部门各单位在开采利用冶金矿产资源之前,必须按照山东省人民委员会〔66〕鲁地字16号文转发国务院〔65〕国经424号文批转地质部《关于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合法的申请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开采。

二、国务院〔65〕国经424号文规定,地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审批权限在省、市、自治区。据此建议由我厅负责办理全省冶金矿产资源开采使用的审批和颁发开采许可证,并检查监督冶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事项。

三、各地开采冶金小矿(包括黑色、有色金属、黄金、冶金用耐火粘土以及国营冶金矿山矿区内的其他矿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开采冶金小矿,必须先由所在公社、县、行署、市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或提出意见,然后报省冶金厅审批。
办理申请时必须持矿床及圈定的矿产储量资料和开采设计。有关图件必须是实地测量的并且是墨绘的。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开采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不得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
2.在国家正在勘探和规划建设的矿区和已开采的井田范围内,严禁开办小矿。对已开采矿区边角地段的资源或不宜大矿开采的零星资源,经所在地区的大矿同意,可经批准后提供小矿开采,在小矿开采中,大矿应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并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3.国家需要在已开办小矿的地区建设大、中型矿山时,小矿应按时搬迁,不得影响大矿的建设。大矿应给予小矿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4.在同一地区内,大矿和小矿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划分的矿界。如因一方超越范围开采而造成损失,概有肇事单位负责赔偿。凡超越矿界影响安全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限期退出。对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5.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冶金小矿的管理,要从技术上帮助小矿进行革新改造,逐步实行正规的采、选,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对矿产资源回收率很低,限期改进不力者,撤销其开采权。
6.小矿停产关闭时,必须提出闭坑报告,报原批准采矿机关审批后,才能闭坑。闭坑报告应包括矿山地质总结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环境处理和保护等项图件资料。不报闭坑报告而闭坑者或所报图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者,造成事故或其他损失时,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7.小矿山的产品,属国家统一管理者均由国家归口部门领购统销,严禁自由销售。

四、各行署(市)、县要根据国发〔1981〕77号文和国务院〔65〕国经424号文的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社队冶金小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凡是未经省冶金工业厅批准开采的冶金小矿,一律要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符合开采条件的,申请批准后,发给开采许可证,可以继续开采。不符合开采条件的或擅自进入国营矿山设计规划范围内采矿的要一律停下来,进行调整整顿。此项工作应抓紧进行,至迟在今年年底前结束。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望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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