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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1-06-23
  • 【生效日期】1981-06-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

(1981年6月23日皖政〔1981〕94号)

黄山是我国著名的风景区,山上奇松怪石,云海瀑布,奇伟壮观,许多珍贵动植物,具有重要科研价值。为加强对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以适用“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布告如下:

一、黄山的资源和景物是国家宝贵财富,风景区内一切资源统由黄山管理局管理。其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植物和建筑物要严加保护,任何人不得开山、采石、淘沙,严禁在建筑物、古迹、岩石和松、柏、木竹上刻字题名。兴建工程需要采石、伐木的,必须编造详细计划,由园林、规划部门审查,报上级批准。

二、黄山风景区实行封山育林,严禁垦荒、狩猎、放牧、采折花木及其他破坏山林的行为。严禁随意弄火,杜绝火灾隐患,切实搞好护林防火工作。进入风景区进行科学考察和采集动植物标本,需经黄山管理局批准,并在统一安排下进行。

三、黄山的开发和建设,由黄山管理局根据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兴建大的工程由管理局上报审批,并按基建程序办理。未经批准和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动工。

四、风景区商业网点的设置,由黄山管理局统一管理。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单位,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并在黄山管理局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对于倒卖金银珠宝、贵重药材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非法活动,要坚决打击。

五、集体或个人开设旅社,要经公安、工商部门审查,合格者,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六、导游业务由黄山管理局统一组织,并发给导游人员服务证。没有服务证的,不得担任导游员。严禁以导游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七、要把搞好清洁卫生作为风景区开展“五讲四美”活动的重点。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逐步改善卫生条件,保持清洁、安静、优美的环境。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禁止污染公共饮用的井水、泉水和其他水源;不准出售有毒和不卫生的食物,切实搞好饮食卫生,防止疾病发生。

八、禁止携带凶器和爆炸品、危险品进入风景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其他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秩序。
以上各点,望风景区及其周围的广大职工、社队群众和游客自觉遵守,对爱护景物,遵守管理规则的,要进行表扬;对违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和有破环行为的,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政策、法令,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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