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81]68号
  • 【发布日期】1981-06-15
  • 【生效日期】1981-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防洪堤管理,确保江河安全泄洪的通告

(1981年6月15日闽政〔1981〕68号)

建国以来,我省在国家支持下兴建了大量的防洪堤工程,这对抗御洪涝灾害、保护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工程管理工作宣传教育不够,管理不善,致使有些单位和个人肆意违反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在河滩和堤坡上擅自围江造田、建房、建厂、抛筑丁坝、倾倒土石杂物、垃圾等障碍物,影响河道泄洪,降低堤防工程抗洪能力,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加强闽江、九龙江、晋江等江河滩地和堤防的管理,确保江河泄洪和堤防工程安全运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防洪堤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是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集体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必须严加保护,绝对保证完整。

二、为了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其抗洪效能,严禁一切损坏堤防工程的行为:
1.堤防内外坡脚应留足够的护堤地,一般离堤脚不少于五米。(对于已建在连接防洪堤处又无留足护堤地的码头、堆场、货栈等建筑物,经有关部门协商鉴定证明确系安全的可例外。)
2.堤身及护堤地内禁止耕种、挖堤取土、挖塘、开渠、建窑建房、临时搭盖、修建临时码头、挖穴埋葬、修建厕所、猪圈、牛栏、堆放笨重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削弱堤防抗洪能力的一切行为。
3.严禁破坏堤上的一切建筑物(如水闸、旱闸、涵洞、护坡等)、电讯设备、测量标志等设施,严禁在堤身和建筑物附近爆破。
4.严禁破坏堤防的防浪林、绿化林和护堤草皮,严禁在堤上放牧。
5.严禁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在堤上行驶。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和拖拉机通行。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堤防上任意挖堤开口、埋设管道或暗涵。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在堤上开口、埋涵时,要与堤防管理单位协商,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报请上级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批准的期限,保质保量修复,由堤防管理单位验收。关系到一个县安全的必须征得县水利主管部门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九龙江、晋江下游防洪堤关系到二个县(市)以上安全的,必须经地区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水利主管部门批准;闽江下游防洪堤关系到福州市的安全,必须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门同意,经省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确实需要修建经过堤顶的道路(包括生产路、公路等)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严禁挖堤通过。

三、为了保证江河安全泄洪,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滩内任意围江造田、建房盖厂、抛筑丁坝等工程,以及在规划绿化带以外的河滩上或泄洪区种植阻水的高秆作物;严禁向河道倾倒土石杂物、矿渣、煤灰和垃圾等。
待潮水进防洪堤水闸的船舶,应离水闸三十至五十米以外停泊,顺序前进,并缴纳过闸费,服从管理,严禁冒险抢渡。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水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五、今后凡特殊原因需要在河道滩地上兴建建筑物的,应以不影响河道泄洪、不引起河势不良变化和不影响上下游、左右岸堤防的安全为前提,除航道上交通建筑物按国务院〔64〕国交96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均应事先征得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做出设计,按规定程序,经过严格审批后才能实施。一般河流要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闽江(指闽侯甘蔗至马尾)、九龙江(北溪从内林至入海、西溪自靖城至入海)、晋江(自杏浦至入海)下游河道滩地,要取得地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堤防管理和江河安全泄洪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部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作用。对违反本通告影响堤防管理和河道泄洪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劝告、批评教育,劝告无效者,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政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实行经济制裁或追究法律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