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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1981]127号
  • 【发布日期】1981-06-04
  • 【生效日期】1981-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

(黑政发〔1981〕12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现予颁发实施。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报省科委,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

……(原文缺)
范,比当地原有的高产技术措施、品种显著增产,并具有一定的推广条件和发展前途的新技术措施、新命名品种。
(4)经济技术考察方面。具有充分可靠的数据、科学的论断和新的创见,并对某一方面确定技术路线、技术政策、部署生产、解决有关问题有较大指导意义的考察报告。
(5)医疗卫生方面。实践证明有较大应用价值的新诊断技术、新治疗方法、新药物等科学研究技术成果。
(6)技术推广方面。已在一个地区或行业范围内,大规模、大面积推广科技成果,使生产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极为显著的新成就。

第三条 对中选的优秀科技成果,按其水平、作用和技术复杂程序,分三等给予奖励。
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应用价值较高或经济效益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五百元。
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价值较高或经济效益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技术水平较高,实用性强,经济效益极为显著,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五百元。

第四条 已经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改进奖以及受过其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个人奖(最多不超过四人),证书和奖金全部发给个人。集体奖,奖状发给集体(列名,最多不超过10人);贡献较大的主要技术骨干(最多不超过3人)各发给证书一份;奖金根据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每个人。

第六条 省外科技工作者,参加我省科研工作,取得了优秀科技成果,或将优秀科技成果提供给我省应用,收到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样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请奖科技成果,应提报以下资料:
(1)申请优秀科技成果审批登记表(样式由省科委另发);
(2)技术鉴定证书(理论成果报评议材料);
(3)经济技术应用评审报告(样式由省科委另发);
(4)主要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计算数据、生产试验或中间试验、总结报告以及技术经济效果)。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完成科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按业务归口和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各级科协和各专门学会可向当地科委或有关业务部门推荐受奖科技成果。
(2)几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课题单位或研究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如科研成果系省外科研单位主持或设计的,在省外又未受奖,可由省内协作单位代报,但必须持有设计单位的委托书和未受奖证明。
(3)各行署、市、县业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申报科技成果时,其申报材料要经同级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上报材料应抄送同级科委一份。
(4)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单位和省外其他单位申报受奖成果时,可直接向省直对口业务部门提出。
(5)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上报请奖的科技成果,要认真进行审查。初步确认为优秀科技成果的,应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将全部完整材料报送省科委(一式两份)。同时要将收到的全部科技成果逐项列出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单位)一并报省科委。

第九条 申报时间。从上年十月一日到当年九月三十日为一个申报年度,可成熟一项,上报一项,当年截止到九月三十日,年末评奖结束。

第十条 各级科委负责督促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具体处理在执行本办法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全省科技成果奖励的审查评选工作由省科委负责,审查评选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行署、市、县和省直各部门不再进行科技成果奖。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审优秀科技成果,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对压制、阻挠申报科技成果和随意挪用、动用奖金的单位或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立即纠正。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人员和单位,应取消评奖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同时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奖励优秀科技成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费每年年初由省科委提出预算,由省财政局审核并列入计划。

第十四条 本奖励试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本试行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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