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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 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9-18
  • 【生效日期】1980-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 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
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

(1980年9月18日晋政发〔1980〕22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办:
现将国务院〔1980〕176号文件《 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
1、搬迁压煤村庄的工作,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煤管局负责具体有关事宜。各统配煤矿,要对本矿区范围内的铁路、水体、建筑物压煤情况,以及村庄分布、压煤量、影响采煤程度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结合实际情况,商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搬迁计划,由省煤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煤炭部备案。明年首先搬迁接近采区,严重影响开采程序的压煤村庄。今后村庄搬迁计划应提前两年,铁路、河流改造,城镇及大型工程搬迁计划,应提前三年报省煤管局。
2、凡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经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井田内,不准新建居民点、工厂、学校、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已经建设的居民点、学校、工厂等,不再扩大建设范围。经过批准的小煤矿,不准越界开采或另建接替井,要严禁小煤窑私开乱挖。如小煤矿影响大矿开采程序或安全生产,应由有关矿务局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安排。
3、新建煤矿,除在设计和施工中处理好投产采区内的村庄搬迁工作外,所选定的工业广场内如有村庄需要搬迁,可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社队协商,报省煤管局。所需资金,在基建投资中一并解决。
注:国务院《 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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