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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8-16
  • 【生效日期】1980-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意见

(1980年8月16日川府发〔1980〕190号)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等八个部门《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即国务院〔1980〕163号文件),完全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省出版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出书的品种迅速增多,质量有很大提高,印刷、发行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书荒现象已有所缓和。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和影响,加之有关部门缺乏严格管理,当前我省非出版单位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出版物的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

一、不少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非出版单位,擅自编印、翻印图书出售。据初步了解,近两年来,全省有三百多个单位编印、翻印了五百多种图书在内部或公开出售,印数达一千五百万册以上。这些图书多数粗制滥造,内容重复,印刷质量低劣,有的甚至有严重错误。如有个单位印售的《关于刘少奇同志问题的参考资料》,刊载了香港《广角镜》杂志上的两篇文章,内容与中央宣传部有关刘少奇同志平反宣传的指示精神相抵触。还有个单位翻印的《茶花女》用的是解放前的旧版本,把“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五月出版”、“实行国币”等字样也印上了。这些图书的售价,一般比国家出版社的出版物高出百分之四、五十。有个单位由于大量编印出售图书,两年来获利近十万元。

二、社会上有不少人私自油印、洗印内容很坏的图书、图片出售。据各地反映,在市面上出售的这类图书,计有《麻衣神相》、《凭指纹看性格》、《劝世文》、《济公传》、《少女之心》以及春宫画、裸体照片等数十种,内容极其庸俗、荒诞、淫秽。

三、一些地方出现图书自由市场,利用图书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据成都、重庆等地的调查,有段时间,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的图书有百多种,售价一般比原价高出一倍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六、七倍。如《基督山伯爵》,原价四元,黑市价二十八元;《希腊棺材之谜》,原价八角八分,黑市价四元;《封神演义》,原价二元六角五分,黑市价八元;青年数理化自学丛书,原价十一元七角三分,黑市价三十元。

四、有些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刊物、报纸,在内部或公开出售。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属于这类的刊物、报纸有五十多种。
上述种种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出版物的现象,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制止,就会破坏国家出版事业的发展,扰乱市场管理,腐蚀青少年和广大读者,冲击社会主义思想阵地,影响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极为不利。为了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出售非法出版物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也不准自行翻印出版社的图书和自行翻印、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的书刊。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准,但不得出售和赠送。

二、出版公开的和内部发行的期刊(包括丛书)、报纸、应分别经省委宣传部、省科委审查,报省委批准。编印内部使用的业务性刊物,属地区性的(包括厂矿企业办的小报),应经市、地、州委批准;属省级机关的,应经省级大口批准。大专院校的学报,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报批。请各地宣传部门和科技部门对现有各类刊物、报纸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停办;确实需要办的,应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公开和内部发行的期刊均应向省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号码印在刊物上。

三、各系统、各单位根据业务和教学、科研需要编印的参考资料、教材、讲义、文艺演唱材料和科技资料等,应分别报市、地、州、县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印数(高等院校编印的教材、讲义,由院校领导核定印数,省高教局定期检查),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盈利。违反者,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缴财政,并对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四、参观游览点编印的游览简介、陈列简介和文物复制品等,应经市、地、州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限于在本参观游览点出售。影剧院编印的影剧单篇简介,应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限于在本影剧院出售。

五、坚决取缔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和图片,凡印制、出售、出租这类书刊、图片的,应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处理。严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在社会散发反对国家政策法令,有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腐蚀人们思想的书刊、图片和小册子,违者应查禁没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出版和承印单位的责任。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准印刷、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电影明星、演员的照片或画片,也不得为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印制、出售这类照片、画片提供条件。国内演员照片,由省级文化和商业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单位印制、出售。这类照片只限于剧照和演员介绍,不得印制演员私人生活照片;印什么人的照片,应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歌曲照片的印制、出售,由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印制和出售。

六、坚决取缔图书自由市场和图书黑市交易。凡无图书营业执照的,不得出售和出租图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没收。集体和个人出售旧书,可到古旧书店门市部和市、地、州新华书店办理,不得在街头、集市出售和交换。

七、加强对印刷行业和管理。对现有印刷厂按隶属关系进行整顿,实行归口管理。除报社、出版社的直属厂和单位内部(包括学校)的印刷厂外,凡是承印书刊为主的印刷厂,由省出版局归口管理;其余印刷厂分别由省和各地的轻工、二轻、社队企业等部门归口管理。今后新办印刷厂,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证照,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方可营业。未经批准和登记的印刷厂,一律停办。
各印刷厂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出版物,不得自行加印书刊、课本和图片在内部市场上销售,不准私自将出版单位交印纸型和图版转借给非出版单位,不准擅自印自销年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省出版局和各市、地、州、县文化(文教)部门对印刷厂负责制的出版物有权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八、加强对印刷物资和出版用纸的管理。国家分配的印刷物资和出版用纸,由省出版局统一安排。出版使用单位多余的纸张,应报省出版局统一调剂,不得自行出售。物资部门和纸张生产部门不得为未经核准登记的印刷厂和非出版单位提供印刷物资和纸张。

九、银行不得为非出版单位开户立帐。财政、银行部门应加强监督,凡属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经济制裁。新华书店、邮局不得征订、发行和零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刊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不得登载、广播、播映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消息和征订广告。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府各部门及高等院校照此执行。

四川省出版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 高 等 教 育局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文 化 局
四 川 省 轻 工 业 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一九八0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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