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7-11
  • 【生效日期】1980-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
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立代表小组的决定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在我区已经进行过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按级分别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的组织,一般按照原来选区为基础,靠近划片建立。有代表三人以上的选区也可单独编组。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代表人数较多的小组可增选副组长一人。代表小组的活动,主要是分工联系选民;学习和宣传法律、法令和方针、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调查研究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汇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反映和建议;交流当好人民代表的经验等。代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会后将群众要求和建议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反映。对代表小组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答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