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 【发布单位】806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7-10
  • 【生效日期】1980-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 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1月1日起,各地普遍开始实施 刑法,并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刑事诉讼法。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办案期限各延长一个月之后,公检法三机关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半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互相制约,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对这段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在今年下半年分期分批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会议要求,1980年底以前,我省各地要逐步做到实施 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今年下半年分期分批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为了进一步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业务上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建设,必须注意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应协助他们抓紧调配干部,充实政法机关的力量。要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培训干部,提高政法干部的水平。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办案经费、技术设备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也应积极的抓紧解决,以保证 刑事诉讼法的按期全面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