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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科办[79]350号
  • 【发布日期】1979-12-31
  • 【生效日期】1979-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通知)
(沪科办(79)350号)

印发科技文献译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现发下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关于《上海地区国外科技文献译文管理办法》,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可及时告诉市科委情报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地区国外科技文献译文管理办法

为了使一单位的译文能为其他各单位利用,避免或减少翻译工作中的重复劳动,节约人力、物力和时间,对已经翻译过的科技文献资料必须进行登记管理。现参照1963年7月4日中国国外科技文献编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翻译国外科学技术文献登记暂行办法》精神,特制订《上海地区国外科技文献译文管理办法》如下:

(一)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本市的国外科学技术文献译文登记管理工作。

(二)凡上海地区各科研、设计单位,各类学校,各工业局所属厂矿企业的科技文献翻译者、科技刊物编辑部,以及各科技情报部门组织翻译的国外科技期刊、会议录、论文,各国专利、标准资料,产品设备的操作说明,图书,手册等内部使用或公开出版的译文(搞译、节译或文摘译文等除外),均应进行登记。

(三)各单位在1977~1979年形成的科技文献译文,需于1980年上半年内全部补登记完毕。1980年以后的科技文献译文,各翻译单位应在所译资料完稿后一个月内,负责填写《译文登记卡》,交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馆。

(四)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根据收到的《译文登记卡》定期汇编出版《译文通报》,以供查阅、选用。

(五)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根据有关单位的要求,积极协助提供所收存的译文复制件(酌收工本费);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未收存的译文,如用户需要,可向有关翻译单位借阅、搞录、复制。

(六)填交《译文登记卡》的单位,如能提供复本者,请予注明,没有复本者,也请保留底稿;若在报刊上发表的,要注明发表时间、刊号,以便查阅。如属密级资料,可通过规定手续进行交流。

(七)填交《译文登记卡》的单位,由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按期优先提供译文通报。提供的译文对当前生产、科研有较大参考价值者,可推荐有关出版部门出版。
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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