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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该《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其清算事宜仍按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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