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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79-08-20
  • 【生效日期】1979-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黑龙江省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1979年8月20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发)

建国以来,国家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为战胜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有些地区的水利工程和文设施受到严重破坏,致使一些水利工程抗洪能力降低,安全受到威胁,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水文站不能正常工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保护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的林木、护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在水库内和水利工程建筑物附近严禁炸鱼、毒鱼、电鱼。

二、大中型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五百米至一千米,上游至校核洪水位,两侧至分水岭为工程管理范围;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段迎水面五十米,背水面三十米的范围为护堤地(小型水库和中小河流堤防管理范围可适当缩小)。上述范围属于水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在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和开荒。在堤坝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垦植放牧和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三、防汛经费和物资,抢险器材,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转让或盗卖。

四、不准在行洪河道和除涝工程内设置任何阻水障碍和种植阻水林木。已有的阻水障碍和林木,谁设谁清,限期彻底清除。任何单位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都要征得主管水利部门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河道行洪、防洪。
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挖沙取土,必须由水利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不准乱挖乱取。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桥梁,不在此限。

五、严禁的水库、湖泊、洼地和河道滩区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原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六、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矿渣、炉渣、垃圾,排放含毒的废水和污水。因上述情形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造成单位负责清理;对危害严重的,按国务院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于拦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项水利工程的运用和设备的操作,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或强令启闭。

八、无路面的堤顶,禁止木、铁轮车辆及履带拖拉机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紧急抢险的专用车辆外,严禁其他车辆通行。除防汛船外,不准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装卸货物。

九、要认真管理和保护水库、堤防、涵闸和水文站的各种测量标志、里程桩、测量设备、启闭设备、过河建筑物、船只、护堤房、哨棚及物资等,不准损坏或盗卖。不准挪用测量专用船只,不得防碍、干予水文的日常测验工作和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向有关单位拍报水情的工作。

十、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同一切危害、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各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水文部门和人民群众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控告。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人员和单位,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案件,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法律规定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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