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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 【发布日期】2017-06-30
  • 【生效日期】2017-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用户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四、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境内人民币业务,其中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监会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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