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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沈阳市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发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25
  • 【生效日期】2006-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沈阳市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沈阳市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6年8月25日)




为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设立1500万元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从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贷款贴息、演出场租补贴、经营环境改造和优秀品牌项目奖励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文化演出产业。

第二条 降低准入门槛,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文化演出场所和引进文艺表演团体等经营性文化演出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民营文化演出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及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

第四条 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办民营文化演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有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造,民营资本可以控股,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民营文化演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七条 民营文化演出场所、文化演出活动在市属各新闻媒体作广告宣传实行半价优惠。

第八条 全市各相关行政管理、执法职能部门不得向文化演出企业滥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文化演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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