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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68号
  • 【发布日期】2016-08-02
  • 【生效日期】2016-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68号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要求
        《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要求,“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测定方法要求,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惯,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SPF值为2~5(包括2和5)时,标识实测SPF值;
        (二)SPF值为6~50(包括6和50)时,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
        (三)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当SPF值大于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

        二、关于既可作为防腐剂也可作为限用组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标注问题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明确规定,对于同时收录于《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和《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的物质,如果不作为防腐剂使用的,该原料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请严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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