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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 【发布单位】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1-23
  • 【生效日期】2016-0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公安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为推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构建更为便捷宽松的出入境软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政策国家名单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和阿尔巴尼亚。

        二、适用条件

        上述国家人员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144小时内确定日期、座位前往第三国(地区)的联程客票。

        三、入出境口岸

        过境外国人可选择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上海铁路口岸或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中任一口岸入境或出境。

        四、停留区域及时间

        符合条件免签入境人员可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行政区域免签停留144小时。

        外国人免签过境停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准予停留时限或者超出准许停留区域范围。

        本公告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30日起实施。

公安部
201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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