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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 【发布文号】旅办发〔2015〕117号
  • 【发布日期】2015-04-30
  • 【生效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旅办发〔2015〕117号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活动;
        (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及影响程度确定,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 被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的,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报送单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5/fj051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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