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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能源局
  • 【发布文号】国能安全〔2014〕206号
  • 【发布日期】2014-05-10
  • 【生效日期】2014-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能源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4〕206号

 

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多年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电力企业共同努力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保障了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与推进,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行为,形成“国家能源局归口管理、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质监机构独立监督、电力企业积极支持”的工作机制。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近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质监工作。当前,原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不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心站、华能中心站、核电中心站要继续履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职责。各单位要创造条件,保证质监工作正常开展。凡因机构弱化或工作不到位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二、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归口管理,指导质监总站工作。总站受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性、服务性工作,拟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指导各中心站业务工作,负责国家试验示范工程和跨区重大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参与电力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中心站工作。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质监计划管理,确保质监工作不缺项、不漏项;要结合实情,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质监机构年度与阶段性工作计划、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以及拟出具的电力工程质监报告均应及时报备能源监管机构。

    三、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覆盖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范要求,按照“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监督电力工程质量。质监机构要强化监督执法,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申请的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自觉性,国家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要同步申请质量监督并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确保质量监督百分之百全覆盖。质监工作结束后,质监机构要按规定出具质监报告并加盖质监机构印章;未按规定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质监机构不得接受其质监申请。

    四、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月报告制度,质监机构要定期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当月工程申请受理、工程进度、监督检查、整改落实等情况。总站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自动化。自发文之日起,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总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并由中心站定期报备总站。

    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指导本地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告我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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