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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
  • 【发布日期】2014-01-29
  • 【生效日期】2014-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营造廉洁行医执业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展医疗机构和住院患者签署《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对于二级以上医院所有入院患者,由主管医师或病区主治医师负责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并代表医方在《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上签字。为体现医院法人代表责任,可在医方签名栏印制法人代表姓名。患方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名。
    三、我委制定了《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据此制作本辖区内统一的《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文本,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统一设立投诉电话,由医疗机构印刷在《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上。医疗机构要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附件: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2/20140220091312515.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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