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2010年第57号
  • 【发布日期】2010-08-25
  • 【生效日期】2010-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

(2010年第5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2.2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58%,2010年8月2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30日发行结束,9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8月2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8月26日至8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