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0〕77号
  • 【发布日期】2010-08-20
  • 【生效日期】2010-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环保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原《食品卫生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002年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2〕99号)。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