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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10〕795号
  • 【发布日期】2010-07-05
  • 【生效日期】2010-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0〕795号)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请示》(新资发〔2010〕8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5月20日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做出以下修改:

一、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两名”。

二、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投资策略和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三、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政策,独立评价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与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并就内控、风险、合规方面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有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管理层任职董事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四、第八十四条修改为“提名薪酬委员会主要负责向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与标准的建议,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建议。提名薪酬委员会由四名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管理层任职董事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相应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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