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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综[2010]53号
  • 【发布日期】2010-06-28
  • 【生效日期】2010-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0]5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二、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三、中央直属高等院校票据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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