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企[2010]130号
  • 【发布日期】2010-06-25
  • 【生效日期】2010-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贴息清算申请,清算具体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