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发布文号】税委会[2010]13号
  • 【发布日期】2010-06-09
  • 【生效日期】2010-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13号)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零关税商品清单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0]11号)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