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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发布日期】2010-04-15
  • 【生效日期】2010-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为了推进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标准(试行)》划定。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责任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责任人违反前款规定被处罚三次后,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违法责任人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停产停业7天以下。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0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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