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14
  • 【生效日期】2010-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各旅游景区:

3月12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新修订的《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正式颁布施行。其中第十六条之三款规定“本市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本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在“八一”建军节当日,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免票优待参观,其中,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免票优待1名随行陪护人员参观,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实行半票优待参观”。

请各景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购票窗口明显位置张贴优惠措施。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