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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受理2010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科工贸信科创字〔2010〕23号
  • 【发布日期】2010-04-02
  • 【生效日期】2010-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受理2010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的通知

关于受理2010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科创字〔2010〕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实施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63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始受理2010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及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设立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场地不能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认可的规章制度。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前,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受惠企业要达到入孵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满意或基本满意。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二、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原件3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毕业企业名录及淘汰企业名录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3套。

三、受理时限

2010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23日

四、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联系人:邹健,电话:82002234

附件: 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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