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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江河保证水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43号
  • 【发布日期】2010-03-23
  • 【生效日期】2010-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江河保证水位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江河保证水位的通知

(榕政综〔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防洪减灾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厅《关于开展江河保证水位核定工作的通知》(闽防〔2007〕2号)精神,我市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县(市)水利、防汛部门,历时一年,完成了闽江上的竹歧、解放大桥(上)、解放大桥(下)、螺洲等四个水文控制站保证水位重新核定与分析报告编制工作,核定成果已报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厅审查通过(闽防〔2008〕1号)。为切实做好防汛抗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四个水文控制站的保证水位予以公布(见附表),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停止使用危险水位。请各级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新保证水位的顺利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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