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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填报2009年能耗统计年报和建立能耗统计台帐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10〕164号
  • 【发布日期】2010-03-18
  • 【生效日期】2010-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填报2009年能耗统计年报和建立能耗统计台帐的通知

关于填报2009年能耗统计年报和建立能耗统计台帐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64号)




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管房地〔2010〕20号)和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深公共节能办〔2010〕1号)要求,现将我委2009年能耗统计年报和能耗统计台帐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9年能耗统计年报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是委直属各单位2009年全年能源消耗量及费用。

(二)填报表格及报送要求

委直属各单位在能耗统计系统内填写《基本信息(基1表)》、《消耗状况(基2表)》。将生成的DAT文件(拷入U盘)以及打印出来的纸质报表(要求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医学信息中心504室。同时要求,生成的DAT文件,通过卫人委信息交换系统上传。

(三)报送时间

报送时间为3月25日前。

(四)注意事项

1.表中“建筑面积”,专指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文体活动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自负盈亏或非财政支持的建筑面积。也暂不统计市政绿地面积及相关能耗。表中“电、水、气”的消耗量及费用,专指符合以上条件建筑物的电、水、气消耗量及费用。

2.表中“用能人数”,专指本单位范围内实际使用能源的人数总和。“编制人数”专指在编人员。

3.表中“公车数量”,专指本单位在编车辆的实际数量,不包括非在编车辆,因此公车数量应与编制数量相等。表中“汽油、柴油”的车辆用油量及费用,专指在编车辆的用油量及费用,不包括非在编车辆用油量及费用。

4.注意表中的单位换算。

5.所有表格内容全部按年度汇总数据填写。

二、报送节能工作人员及建立能耗统计台帐

(一)上报《节能工作人员联络表》

因机构调整,请各单位重新指定1名主管领导作为节能工作分管领导,指派1名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节能工作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能耗统计员,填写附件中的《节能工作人员联络表》,并上报至卫人委信息交换系统。

(二)建立健全能耗统计台帐

各单位要按照能耗统计制度要求,逐月填报能耗统计台帐,并由本单位备案,作为年度节能考核的依据。

三、我委能耗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委托市医学信息中心承担。

《卫生人口计生委信息交换系统》技术支持:许创建,联系电话:82292505、82299566

能耗统计联系人:杨艳,联系电话:82299565

由于本次能耗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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