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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两个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10〕89号
  • 【发布日期】2010-03-11
  • 【生效日期】2010-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两个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两个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89号)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你分局《关于请求对http://user.qzone.qq.com/56839870?ptlang=2052、http://www.31696.com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进行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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