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政函[2010]9号
  • 【发布日期】2010-02-25
  • 【生效日期】2010-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0]9号)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